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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錢衛華)張女士花280萬元給兒子買了婚房,在裝修時從鄰居處得知房子以前發生過火災,原來的男主人在房間里身亡。因認為此房屬於“凶宅”,張女士將賣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並將房屋中介鏈家地產列為第三人,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本報11月1日曾報道)。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求。被告方隨後表示上訴。
  今年年初,張女士委托鏈家地產,從崔女士母子手中購買了位於朝陽區芍藥居的一套房屋,房款共計280萬元。
  張女士稱,在隨同鏈家地產的經紀人看房時,曾在房間內發現一副擔架,她當場表示房子是給兒子結婚用的,屋子裡一定不能死過人。在她的要求下,鏈家地產向雙方出具了《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在“重大瑕疵”一項中,明確標示出“產權人確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沒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鏈家地產和崔女士一致表示房子里沒出過事。
  在進行裝修時,張女士從鄰居處得知,房子曾著過火,原男主人被燒死在房子里,死者是崔女士離異多年的前夫,是崔女士兒子的生父。
  張女士隨後起訴崔女士母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被告方認為,死者是吸入過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沒有恐怖血腥場面,屬於意外事故,不同於自殺或他殺,因此不屬於凶宅。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此案中,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
  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時返還原告購房款28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並賠償原告繳納的契稅、個人所得稅、補繳土地收益款、房屋產權登記費及相應利息共計2.9萬餘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裝修費、物業費、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等共計7.4萬餘元。
  另外,對於鏈家提供的中介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確定,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對於一審判決,被告方表示將上訴。
  原告
  兒子在老宅成婚城區大興間通勤
  今年55歲的原告張女士告訴記者,雖然拿到了一審判決,但由於對方提出上訴,所以還要等。“我現在的心情非常不痛快。錢沒了,房子又不能住。”張女士說。
  張女士稱,她是大興龐各莊的瓜農,買房不容易,沒想到成了這樣,兒子的婚房沒有了,婚禮是在大興農村老宅里舉行的。事發後她常常失眠,這兩天因為擔心判決內容就沒睡好,好不容易盼來了撤銷購房合同的判決,可還得等,“幸好家裡人沒有數落我,讓我寬心一些。”
  張女士說,選擇買芍藥居的房子,是因為距離兒子小兩口的上班地點比較近。現在,小兩口每天往返於大興與單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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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
  開“凶宅”證明可先墊付房款
  昨晚,鏈家公司副總裁林倩表示,鏈家對買到凶宅有服務保證,承諾客戶如果買到的是凶宅,將先行墊付購房款給客戶。鏈家於6月份與張女士簽下協議,要將280萬元房款先行墊付給她,但因張女士未能提供一項證明文件(要求警方提供房屋內發生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證明)而未付款。
  林倩稱,公司考慮到有的業主對凶宅信息是刻意隱瞞,但有些業主不是刻意隱瞞,所以每一名業主都要簽署一個關於“是不是凶宅”的說明,業主要簽名,並承擔可能產生的責任,“這不光是保護客戶,其實也是為保護業主,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林倩說,鏈家建有本市凶宅庫,涉及近千套房子,“我們所說凶宅的標準是發生非自然性死亡的,但如果是病故的就不算了。”
  張女士確認已經和鏈家簽署了協議,但未開出證明,沒拿到錢。  (原標題:買“凶宅”者打贏退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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